本科生教育    
热点新闻
2024-10-19
2024年10月17日,中国测绘学会大地测量与导航的新理论、新方法分论坛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热烈的...

关于印发《中南大学本科课程设计(论文)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1-12-15    浏览次数:

中南大学本科课程设计(论文)管理办法
 
课程设计(论文)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实践环节,是深化、巩固和拓展教学内容,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社会、生产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。为进一步加强课程设计(论文)教学管理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教学目的
(一)培养学生正确的课程设计(论文)思路与方法、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。
(二)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。
(三)培养学生调查研究、论文撰写、科学计算、结构设计、工程绘图、运用规范、文献检索运用和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综合能力。
(四)深化、巩固和拓展教学内容,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。
二、组织与管理
(一)课程设计(论文)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,实行学校、学院、系(所、中心)三级管理。
(二)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(简称培养办)负责课程设计(论文)的宏观管理,制定课程设计(论文)规章制度,组织课程设计(论文)的检查、总结与质量评价,开展经验交流和推广等活动。
(三)学院负责贯彻执行学校课程设计(论文)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,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特点制订课程设计(论文)工作实施方案与细则,组织本学院课程设计(论文)的检查与质量监控。
(四)系(所、中心)负责制订《课程设计(论文)教学大纲》、拟定课程设计(论文)题目、编写课程设计(论文)指导书,组织课程设计(论文)的实施、考核与检查。
三、选题原则
(一)课程设计(论文)选题要符合课程教学要求,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,继承与创新相结合,充分发挥学生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的积极性。
(二)题目的深度、广度和难度应符合学生当前的知识和能力状况,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有饱满的工作量,又能经过努力完成任务。
四、具体要求
(一)指导教师选派
学院应选派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、指导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课程设计(论文)指导工作。助教和未从事过指导工作的教师不能独立承担课程设计(论文)指导任务。
(二)指导教师职责
1.按照课程设计(论文)教学大纲的要求,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,拟定课程设计(论文)题目,制订课程设计(论文)指导书和成绩考核与评定细则。
2.及时向学生布置课程设计(论文)任务,发放指导书。
3.指导教师必须合理安排指导、答疑和研讨时间,保证课程设计(论文)指导效果,督促、检查课程设计(论文)的进度与质量,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课程设计(论文)过程中存在的问题。
4.严格要求学生,善于启发引导,重视教书育人,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、设计(论文)方法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,提高学生的工程实践和社会实践能力。
5.认真评阅学生课程设计(论文),考核评定学生的设计(论文)成绩。
6.按有关规定整理学生课程设计(论文)文本及相关资料,及时向学院、系(所、中心)教学档案室移交学生的课程设计(论文)文档。
(三)指导学生人数
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课程设计(论文)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。
(四)对学生的要求
1.学生应按课程设计(论文)教学大纲的要求修完相应的先修课程,方可参加课程设计(论文)。
2.认真学习课程设计(论文)指导书,明确课程设计(论文)的目的和要求,掌握设计(论文)的基本方法与步骤,做好课程设计(论文)准备工作。
3.掌握文献资料的检索、查阅方法。
4.刻苦钻研、勤奋思考、勇于创新、虚心求教,独立、按时完成课程设计(论文)任务。
5.课程设计(论文)要求:立论正确、依据充分、思路清晰、条理清楚,设计合理、计算正确、数据真实可靠、软件程序运行良好、绘图符合标准,说明书(论文)撰写规范。
6.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请假制度,不迟到、早退和旷课。如因事、因病不能参加时须履行请假手续,凡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,按旷课处理。
7.遵守教室管理规定,爱护公物和环境卫生,保持课程设计(论文)工作室整洁、文明、安静。
五、成绩考核与评定
(一)课程设计(论文)考核成绩按五级制(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、不及格)评定。
(二)课程设计(论文)的成绩考核以《课程设计(论文)教学大纲》和课程设计(论文)考核实施细则为依据,根据学生在课程设计(论文)过程中的学习和工作态度、设计(论文)任务完成情况、课程设计(论文)及说明书的质量等综合评定。
(三)课程设计(论文)亦可采取评阅加答辩的方式进行考核,由评阅成绩和答辩成绩两部分构成课程设计(论文)考核成绩,两部分成绩的权重由学院和系(所、中心)确定,并于课程设计(论文)开始前向学生公布。
六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。原《中南大学本科课程设计管理规定》(中大教字[2006]61号)同时废止。
 


分享到: